申请执行人:张化福。申请执行人:张本平。申请执行人:张本亮。申请执行人:邓世爱。被执行人:张继伟,现在押。被执行人:张继魁(张继奎)。
申请执行人张化福、张本平、张本亮、邓世爱与被执行人张继伟、张继魁(张继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1)潍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化福、张本平、张本亮、邓世爱与被执行人张继伟、张继魁(张继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