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化福、张本平等与张继伟、张继魁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化福。申请执行人:张本平。申请执行人:张本亮。申请执行人:邓世爱。被执行人:张继伟,现在押。被执行人:张继魁(张继奎)。

申请执行人张化福、张本平、张本亮、邓世爱与被执行人张继伟、张继魁(张继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1)潍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化福、张本平、张本亮、邓世爱与被执行人张继伟、张继魁(张继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