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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希高、孙桂英等与李昕、杨帅等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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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希高。申请执行人:孙桂英。申请执行人:董爱红。申请执行人:何婷。被执行人:李昕。被执行人:杨帅。被执行人:王东东。

申请执行人何希高、孙桂英、董爱红、何婷与被执行人李昕、杨帅、王东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何希高、孙桂英、董爱红、何婷与被执行人李昕、杨帅、王东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