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希高。申请执行人:孙桂英。申请执行人:董爱红。申请执行人:何婷。被执行人:李昕。被执行人:杨帅。被执行人:王东东。
申请执行人何希高、孙桂英、董爱红、何婷与被执行人李昕、杨帅、王东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何希高、孙桂英、董爱红、何婷与被执行人李昕、杨帅、王东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