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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X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恢执字第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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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李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315元,因被执行人李XX长期患病,生活困难,除每月领取1500元生活费外,再无其他收入来源。申请人李XX年迈体弱多病,生活极其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李XX申请执行款64315元给予救助5000元,现李XX已领取5000元,余款59315元,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赔偿之给付内容未付部分。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向全明

书记员::朱继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