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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丁某与其他案由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0722司救执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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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丁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城固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司法救助申请人丁某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丁某依据我院(2014)城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告人代某某、乔某、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538.45元。经我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代某某、乔某刑满释放,李某某仍在监服刑,三被执行人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属又无赔偿能力,申请人要求执行的130538.45元无法执行到位。目前,申请人因伤致残,举债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人丁某,系我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丁某依据我院(2014)城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某某、乔某、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538.45元。经我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乔某刚刑满释放,李某某仍在监服刑,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属又无赔偿能力,其要求执行的130538.45元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本案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救助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系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丁某申请执行130538.45元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属又无赔偿能力,致使1XXXXX.45元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鉴于其申请人遭受的损失较大,对其给予一定的救助符合司法救助适度原则。救助申请人丁某也书面承诺接受司法救助后,服从法院判决,息诉息访,故可以对其予以司法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陕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丁某司法救助金壹万元(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员::李汉平王志权张校梁

书记员::刘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