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周燕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云2527司救执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救助申请人:周燕,女,199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

申请执行人周燕以其在与被执行人卢双林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周燕称:被执行人卢双林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751.43元,但卢双林至今分文未付,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6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燕就被告人卢双林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卢双林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饶兴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2016年10月10日,本院以(2016)云2527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人卢双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燕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751.43元。判决于2016年11月20日生效后,被告人卢双林未向周燕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3月8日,周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3日,周燕、卢双林、饶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周期较长,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2017)云2527执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周燕。另查明,周燕家庭人口2人,母女二人无工作、无耕地,在本地打零工维持生活,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周燕未获得应有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燕因交通肇事受害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得到全面执行,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庭确属困难的情况下,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周燕司法救助金6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