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考振素。申请执行人:文秀芳。申请执行人:姜素玲。申请执行人:考家乐。被执行人:都建源。被执行人:李会云。
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