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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考振素、文秀芳等与都建源、李会云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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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考振素。申请执行人:文秀芳。申请执行人:姜素玲。申请执行人:考家乐。被执行人:都建源。被执行人:李会云。

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考振素、文秀芳、姜素玲、考家乐与被执行人都建源、李会云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