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邓远雄、吴志燕、吴志强、吴志芬、吴志辉、吴志玲与被执行人杨永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3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远雄,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申请执行人吴志燕,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面垌村**。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申请执行人吴志芬,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冲口坡村**。申请执行人吴志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申请执行人吴志玲,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赤江村**。被执行人杨永志,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竹仔塘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远雄、吴志燕、吴志强、吴志芬、吴志辉、吴志玲与被执行人杨永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33号案件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案件材料移送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盛达审判员:李建威审判员:李嘉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