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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谈会英与余昌喜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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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谈会英。被执行人余昌喜。

申请执行人谈会英与被执行人余昌喜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谈会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昌喜单身一人,现已外出去向不明。其金融机构无存款,机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无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请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白执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李正意审判员:岳桂兴

书记员:吴侦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