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1.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3241.23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6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