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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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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1.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3241.23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6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