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孟全,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本市陈仓区县功镇姚家崖村。被执行人李孝武,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本市宝十路。被执行人杜鹏,男,1986年1月14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清姜。被执行人张涛,男,1988年8月3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新民路。被执行人任佳绪,男,1991年5月16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宝平路。被执行人司秦鹏,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长青路。
本院在执行王孟全与李孝武、杜鹏、张涛、任佳绪、司秦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李孝武应向申请人赔偿7072.30元,杜鹏向申请人赔偿3000元,张涛向申请人赔偿500元,任佳绪向申请人赔偿1000元,司秦鹏向申请人赔偿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四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王孟全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