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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全与李孝武、杜鹏、张涛、任佳绪、司秦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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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孟全,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本市陈仓区县功镇姚家崖村。被执行人李孝武,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本市宝十路。被执行人杜鹏,男,1986年1月14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清姜。被执行人张涛,男,1988年8月3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新民路。被执行人任佳绪,男,1991年5月16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宝平路。被执行人司秦鹏,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长青路。

本院在执行王孟全与李孝武、杜鹏、张涛、任佳绪、司秦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李孝武应向申请人赔偿7072.30元,杜鹏向申请人赔偿3000元,张涛向申请人赔偿500元,任佳绪向申请人赔偿1000元,司秦鹏向申请人赔偿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四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王孟全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