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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亚萍、王子越、王文革与牟海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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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亚萍,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金台区曙光路。申请执行人王子越,男,1993年9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26年11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本市高家镇崖子村**。被执行人牟海刚,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家住扶风县南阳镇坊存牟家桥组**。2012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杨亚萍、王子越、王文革与牟海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十二万二千二百四十五元,并对其余肆万捌仟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此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将此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牟海刚二0二三年五月六日出狱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