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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应珠、曾佳琪与朱艳朋、朱令华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5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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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曾XX。被执行人朱XX。被执行人朱XX。

李XX、曾XX与朱XX、朱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在深圳市市监督管理局无持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银行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XX省XXX市XX县支行和XXXX银行XX省XXX市XX县支行无银行存款。本院到XX省XXX市XX县XX乡进行了调查,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和三名村民出具了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朱XX家对朱XX进行了调查,朱XX表示对于判决的赔偿金,有能力时愿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赔偿能力。另,因申请执行人家境困难,无收入来源,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XXXX年X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救助金人民币X元。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果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艳朋的财产(以949437.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522号李应珠(中国)、曾佳琪(中国) 朱艳朋(中国)、朱令华(中国) 李应珠、曾佳琪与朱艳朋、朱令华附带民事一案,(2012)深中法少刑初字第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黎康养代理审判员:黄泽辉,高洁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