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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富军与被申请人王道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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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富军,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被执行人王道田,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构元镇。

申请人王富军与被申请人王道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旬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富军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道田已于2013年3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旬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审判员:阮斌

书记员:柯增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