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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王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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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1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生.

自诉人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201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676.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谈话、送达限期执行通知、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给付申请人杨某某赔偿款2000.00元,尚余标的37676.39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确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杨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军审判员:阮斌人民陪审员:郭永新

书记员:柯增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