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家明,男。被执行人朱勇,男。
屈家明与朱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商市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家明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79.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勇出狱后经常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家明因此案导致身体常年患病,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6000元,剩余179.25元申请执行人屈家明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商市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