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屈家明与朱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屈家明,男。被执行人朱勇,男。

屈家明与朱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商市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家明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79.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勇出狱后经常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家明因此案导致身体常年患病,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6000元,剩余179.25元申请执行人屈家明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商市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