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8日,吕梁市金鑫便利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院朝阳华城**楼****。被执行人彭永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0日,家,家住凤翔县郭店镇导子营村****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正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宝平与彭永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平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36886.08元、执行费1953元。因被执行人彭永刚现在监狱服刑,刑期到2015年10月7日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宝平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彭永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