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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平与彭永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2013)00029-1

(2013)金执字第0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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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8日,吕梁市金鑫便利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院朝阳华城**楼****。被执行人彭永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0日,家,家住凤翔县郭店镇导子营村****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正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宝平与彭永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平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36886.08元、执行费1953元。因被执行人彭永刚现在监狱服刑,刑期到2015年10月7日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宝平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彭永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