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凤堂,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衡,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荣国,男,1966年5月21日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东段**。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荣国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荣国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已经出狱。经前往其居住地山东省东明县查找,去向不明,查无着落。按执行程序规定到山东省东明县和菏泽市区银行、车管、房产、土地等部门调查了解其名下银行存款和财产状况,未查找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公安机关扣押的韩跃宽名下一辆捷达小轿车(车号鲁r-85763)和山东东明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槽车(车号鲁r-81587),韩跃宽同意抵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12000元和175000元。(2008)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荣国赔偿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0元,扣除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付被执行人货款3011503.04元及以评估价值合计187000元抵债的二辆车辆,申请执行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计受偿3198503.04元,尚有4801496.96元未受偿。(2008)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荣国赔偿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00元,扣除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付被执行人货款4142982.20元,尚有2857016.80元未受偿,两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同意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二)中张荣国赔偿经济损失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长春审判员::胡耀山审判员::王忠军
书记员::焦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