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君爱,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76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汪德兵,又名汪兵,男,34岁,汉族,1974年2月8日生,农民,2008年7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
张君爱申请执行被告人汪德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08)宝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委托四川省南部县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563.6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德兵系四川省南部县大富乡沙包井村**农民,2007年9月26日在陕西启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打工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君爱与年迈母亲及女儿(在校学生)一起生活,家庭无收入来源,加之本人多病,生活十分困难,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及镇政府亦出具了相关证明,故向我院申请予以困难救助,经调查,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属实,符合救助条件,经研究决定按申请执行标的25%予以救助,即救助人民币13900元。救助后剩余申请标的申请人同意放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宝市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长春审判员:王忠军审判员:胡耀山
书记员:王艳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