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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某申请李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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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张昕依据(2013)陇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本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8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8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苏满祥

书记员:纪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