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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海宁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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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玉芹,女,1974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程来迪,系该公司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芹依据判决书第三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73293.8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人民币73293.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芹领取的73293.87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宏玲

书记员:梁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