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自良,男,傣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人,户籍住址梁河县。申请执行人陶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被执行人邓涛,曾用名邓宗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户籍住址怀化市县号。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户籍住址怀化市县。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户籍住址怀化市县。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自良、陶小强与被执行人邓涛、谢波、张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民事附带民事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自良、陶小强分别请求被执行人共同偿还人民币200854.2、38373.0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委托被执行人服刑所在地广东省英德监狱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两受托单位均未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