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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根义与李根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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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根义,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根怀,男,生于1993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村民。

张根义与李根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5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且无生活来源。故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