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根义,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根怀,男,生于1993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村民。
张根义与李根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5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且无生活来源。故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