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华平,男,汉族,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汉族,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满强,男,汉族,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五日生,汽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黄铎保乡曹堡村****。
本院执行的郭华平、杨玉珍与李满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