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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华平、杨玉珍与李满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金执字第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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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华平,男,汉族,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汉族,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满强,男,汉族,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五日生,汽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黄铎保乡曹堡村****。

本院执行的郭华平、杨玉珍与李满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