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本市清姜新合村。被执行人郑翰文,男,生于1995年3月22日,汉族,学生,住陈仓区。被执行人郑小平,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之父。被执行人刘存课,女,生于194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祖母。被执行人郑红霞,女,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姑母。
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25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款项3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