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13)金执字第00319-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1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本市清姜新合村。被执行人郑翰文,男,生于1995年3月22日,汉族,学生,住陈仓区。被执行人郑小平,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之父。被执行人刘存课,女,生于194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祖母。被执行人郑红霞,女,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姑母。

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25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款项3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