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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林申请执行鄢文革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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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林被执行人鄢文革被执行人范明全被执行人刘露秋被执行人刘光兴被执行人汪卫星被执行人施明贵被执行人施光全被执行人周倩

本院在执行王林申请执行鄢文革、范明全、刘露秋、刘光兴、汪卫星、施明贵、施光全、周倩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王林的债权受偿额为415663.28元,加上被执行人鄢文革已经支付的83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28765.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86898.2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鄢文革、范明全、刘露秋、施明贵在川南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光兴、汪卫星、施光全、周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倪新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