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桂成。申请执行人:董秀花。被执行人:岳桂勇,现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苏桂成、董秀花与被执行人岳桂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潍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苏桂成、董秀花与被执行人岳桂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