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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子仕、朱美兰等与于法桥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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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子仕。申请执行人:朱美兰。申请执行人:朱洪艳。申请执行人:于世峰。被执行人:于法桥,现在押。

申请执行人于子仕、朱美兰、朱洪艳、于世峰与被执行人于法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于子仕、朱美兰、朱洪艳、于世峰与被执行人于法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