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芳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朱春明、温联产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0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芳,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负责人雷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春明(别名朱双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联产,男,1981年4月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一终字第00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芳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渭南支公司赔偿176194.5元,朱春明赔偿14968元,温联产赔偿5987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春明、温联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汇入案件款176194.5元[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2363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的21000元];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朱春明、温联产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