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效瑜(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张永虎(基本情况略)。系张效瑜伯父。被执行人马得伟(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效瑜与被执行人马得伟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马得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效瑜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效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得伟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华审判员:刘庆华人民陪审员:谢拓
书记员: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