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委托代理人赵天玉(系赵旭东之父)。被执行人郭平,又名郭彦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旭东与被执行人郭平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郭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旭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32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平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正在服刑,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同意后,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庆西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向本院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平服刑未出狱,申请执行人赵旭东系残疾人,其父母年迈体弱多病,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经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司法救助2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对下余款项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对被执行人郭平未履行的款项人民法院在具备条件时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宫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