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文利,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小华,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红燕,女,2007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艳芳,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建国、王艳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部分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国荣审判员:王洪泉代审判员:张宏珠
书记员:张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