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萍,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被害人张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桂真,女,生于1941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母。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亚南,男,生于1991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长子。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亚飞,男,生于1992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次子。被执行人张学杰,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农民,捕前住虞城县。2012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杰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学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学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萍、钟桂真、张亚飞、张亚南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交付6000元,尚欠24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萍、钟桂真、张亚南、张亚飞及被告人张学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虞城县,为便于该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执字第2号案件指定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李云山审判员:夏子军审判员:黄茂夫
书记员: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