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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马玉兵执行裁定书

(2012)商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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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暨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岳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广英,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香云,女,1953年7月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马玉兵,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马玉兵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马玉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玉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岳芳、陈广英、胡香云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现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虞城县,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执字第46号案件指定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孙东坡代理审判员:段旭

书记员:董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