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暨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岳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广英,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香云,女,1953年7月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马玉兵,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马玉兵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马玉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玉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岳芳、陈广英、胡香云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现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虞城县,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执字第46号案件指定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孙东坡代理审判员:段旭
书记员:董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