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同芝,女,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申请执行人胡昌辉,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塔城市。申请执行人胡昌栋,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甘肃张掖部队工作。申请执行人胡君丽,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执行人李明亮,曾用名李四高,绰号老四牛,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李明亮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李明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明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同芝、胡昌辉、胡昌栋、胡君丽经济损失人民币653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现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夏邑县,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执字第47号案件指定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昊审判员:孙东坡代理审判员:段旭
书记员:董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