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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离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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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岐。身份证号142331195205142413. 被执行人李明亮。

申请执行人李文岐与被执行人李明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亮执行由其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文岐8438.28元。此款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