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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忠祥、骆春梅、骆春香、骆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学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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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忠祥,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骆春梅,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骆春香,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骆旭东,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张学仁。

申请执行人吴忠祥、骆春梅、骆春香、骆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学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人张学仁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张学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忠祥、骆春梅、骆春香、骆旭东经济损失人民币328707.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吉中刑初字第5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姚文秀代理审判员:吴凯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