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元清,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雪,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研,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海峰,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左元清、李雪、李妍与被执行人李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拍卖中,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拍卖结束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