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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左元清、李雪、李妍与被执行人李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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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元清,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雪,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研,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海峰,已执行死刑。

申请执行人左元清、李雪、李妍与被执行人李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拍卖中,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拍卖结束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