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薛福山,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海波,现已被执行死刑。
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波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刘秀英、薛福山生活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