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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刘秀英、薛福山与被执行人王海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执恢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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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薛福山,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海波,现已被执行死刑。

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波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刘秀英、薛福山生活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