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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赵淑贤、闫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海峰、隋庆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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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淑贤。申请执行人:闫海军。被执行人:李海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隋庆贵,正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赵淑贤、闫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海峰、隋庆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查封在先的案件已进入拍卖程序,待结论出来后与本案一并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