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淑贤。申请执行人:闫海军。被执行人:李海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隋庆贵,正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赵淑贤、闫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海峰、隋庆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查封在先的案件已进入拍卖程序,待结论出来后与本案一并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吉中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