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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邵玉梅、于香、于贺婷、于贺新与被执行人房会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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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玉梅,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香,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贺婷,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贺新,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房会繁,正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邵玉梅、于香、于贺婷、于贺新与被执行人房会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