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玉梅,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香,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贺婷,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贺新,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房会繁,正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邵玉梅、于香、于贺婷、于贺新与被执行人房会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