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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蔡贺、张玉霞、蔡真与被执行人孙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执恢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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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贺。申请执行人张玉霞。申请执行人蔡真。被执行人孙保。(现服刑)

申请执行人蔡贺、张玉霞、蔡真与被执行人孙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孙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孙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霞、蔡真人民币110397.80元;被告人孙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贺人民币113303.91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保之父孙有杰代为履行2.5万元,余款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孙保承包的两亩水田和一亩旱田裁定由申请执行人耕种10年抵偿赔偿款39.000.00元,并得到救助款44,800.00元,除此之外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张殿彪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