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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金宝库与被执行人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恢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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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宝库,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吴青山,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宝库与被执行人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青山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曲德宽

书记员:胡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