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桂兰,女,居民。被执行人张翠娥,女,农民。
汤桂兰与张翠娥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张翠娥判刑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汤桂兰2811.03元。2005年5月20日汤桂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本院预交执行费280元。因被执行人张翠娥正在监狱服刑,其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5)执裁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对(2005)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执行。2012年11月19日汤桂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811.03元。经查明,张翠娥从监狱服刑出狱后已改嫁外地,其地址不详,且权利人汤桂兰家庭经济困难,决定给予汤桂兰司法救助2000元,其余部分811.03元及执行费280元汤桂兰表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