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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晓琴与车建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因车建江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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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晓琴,女,(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车建江,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法定代表人惠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晓琴与被执行人车建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因车建江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晓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残疾用具费、二次手术费、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今后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410538.24元(含被告人车建江已支付的155538.24元),由被告人车建江赔偿300538.24元(含已支付的155538.2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赔偿110000元。在执行中,车建江于2013年1月23日履行了执行标的人民币14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履行了执行标的11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述伟执行员付良刚执行员郭亚亚

书记员:白振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