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政铭,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建设路林产公司生活区。系被害人王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刘平,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建设路林产公司生活区。系被害人王某之母。被执行人赵永红,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19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普洱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政铭、刘平申请执行赵永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永红家庭贫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普中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强审判员:杨勇审判员:纳坚
书记员:许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