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邝贤琴,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从魁,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从莉,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道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与谭道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号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49.50元,承担执行费1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道德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谭道德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荣哲审判员:晏斌代理审判员:张欣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