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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与谭道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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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邝贤琴,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从魁,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从莉,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道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与谭道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号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49.50元,承担执行费1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道德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谭道德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邝贤琴、谭从魁、谭从莉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荣哲审判员:晏斌代理审判员:张欣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