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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国富与王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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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国富。被执行人王伟。

赵国富诉王伟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凤翔刑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国富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赔偿其经济损失1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刑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