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国富。被执行人王伟。
赵国富诉王伟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凤翔刑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国富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赔偿其经济损失1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刑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