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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阮忠培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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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阮忠培,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新都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忠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附带民事赔偿2171.6元。刑期止于2014年8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忠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阮忠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阮忠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寒审判员:胡开江代理审判员:秦红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