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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佐府、李朝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昭阳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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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佐府,昭通市昭阳区人。被执行人李朝友,昭通市昭阳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佐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朝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执字第4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迟谨审判员::尤复云审判员::黄跃相

书记员::李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