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红芹,女性。。申请执行人:厉国勇,男性。被执行人:李玉山,男性。被执行人:刘金泉,男性。被执行人:王郑濮,男性。
本院在执行罗红芹、厉国勇与李玉山、刘金泉、王郑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93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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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红芹,女性。。申请执行人:厉国勇,男性。被执行人:李玉山,男性。被执行人:刘金泉,男性。被执行人:王郑濮,男性。
本院在执行罗红芹、厉国勇与李玉山、刘金泉、王郑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93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